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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交付房屋双方均有责

发布时间:2014-09-13  来源:赣州晒房网  
赣州晒房网导读】当今社会房地产买卖纠纷案件频发,当事人在涉及房地产纠纷案件中不知如何应对,在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常遇到的几个问题如何解决?【我来说两句】

赣州晒房网讯 当今社会房地产买卖纠纷案件频发,当事人在涉及房地产纠纷案件中不知如何应对,在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常遇到的几个问题如何解决?怎样正确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赣州晒房网置业指南小编将为您解答。

1、在具体办理房地产买卖合同案件时会遇到不少问题,那么应当注意逾期交房的违约金的支付问题有哪些?

出卖人在房地产竣工验收合格之前交付房屋,买受人尚未入住的。出卖人在未取得房地产竣工验收合格证书的情况下将房屋交付买受人使用,违反了相关规定,其交付行为无效,买受人有权拒绝入住,法院应当支持买受人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提出的要求出卖人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出卖人提出合同约定的逾期交房违约金过分高于买受人实际损失,要求法院适当减少或增加的。法院应参照有关部门规定的指导租金标准和实际租金或其他损失的情况,以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是否超过损失的30%为标准,适当予以调整。

2、出卖人在房地产竣工验收之前交付房屋,买受人接受房屋并实际入住的情况又该如何裁决?

出卖人在房地产竣工验收之前交付房屋,买受人接受房屋并实际入住,只要房屋通过了主体质量验收、消防验收、水电验收、电梯验收和燃气验收,符合人身、财产安全的基本入住条件,法院应认定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了房屋原交付条件的约定,不再支持其提出的房屋交付后的“逾期交房违约金”,但在房屋交付前的违约金应当支持。

出卖人实际交付的房屋未能通过主体质量、消防验收、水电验收、电梯验收和燃气验收的,属违法交付,裁决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即出卖人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买受人扣除相应的房屋使用费。

处理这个问题应注意,一是买受人以出卖人违法交付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法院在查实后认为符合合同约定解除条件的,应当予以支持。如果买受人对房屋进行了装修,买受人既请求解除合同,又请求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和赔偿装修损失的,仲裁庭应查实违约金是否足以弥补买受人的损失,违约金大于损失的,不再支持装修损失残值;二是对于违法交付的房屋买受人不请求解除合同,只要求支付违约金的,法院可以本着不告不理的原则,只依法支持违约金,而不能行使合同的解除权,但在法庭意见部分应明确指出此属违法无效的交付。

以上就是赣州晒房网为赣州市民解答关于“违法交付房屋双方均有责 ”的内容,请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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