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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男子盗窃赣州上犹一超市 杀害保安均获重刑

2014-02-18 15:09:02 评论

四名无业男子,凌晨窜入超市盗窃时被保安发现,为了抗拒抓捕竟将保安残忍杀害。日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钱方华死缓,并限制减刑,判处被告人钟启林、黄喜奎、李保连无期徒刑,对四人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月3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钱方华、钟启林、黄喜奎、李保连四人驾车窜至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一超市门口,钟启林留在车上望风,其他三人戴好头罩和手套下车后撬开超市门,钱方华守在超市门口望风和接应,黄喜奎、李保连进入超市盗窃。在盗窃过程中,被超市一名保安发现,李保连迅速逃出超市,黄喜奎逃跑不及被该保安抓住,双方扭打在一起。不久,黄喜奎呼喊了一声“快进来人”求援,李保连和钱方华便先后进入超市,钱方华在进入超市前,钟启林拿了一根棍子给钱方华,让其带棍子进去。钱方华和李保连进入超市后,与黄喜奎一同殴打该保安,期间,钱方华用棍子击打了保安的头部,保安头部受伤后放开了黄喜奎,钱方华等三人随即逃出超市,四人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该保安系头部受到质地较硬且易挥动的钝器如棍棒打击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赣州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钱方华、钟启林、黄喜奎、李保连在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在抢劫作案中,四被告人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积极参与,其地位、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但在不区分主从犯的共同犯罪中,钱方华持木棍打击被害人头部,所起的作用较大。钱方华、黄喜奎、李保连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钟启林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50000元,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肖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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