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
小程序&&公众号
资讯首页 新房资讯 地产数据 土地信息 二手资讯 法拍房 价格备案 本地热点 家装资讯 城市建设 赣州楼市 公租房 项目备案

水东镇农资饲料大市场地块旧城区改造项目即将拆迁

2022-05-19 09:58:32 来源:赣州晒房网 评论

赣州晒房网 近日,政府官网发布了《章贡区水东镇农资饲料大市场地块旧城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并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

为了改善居民生活条件,完善我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城市形象,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拟对章贡区水东镇农资饲料大市场地块旧城区改造项目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房屋征收部门赣州市章贡区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拟订了《章贡区水东镇农资饲料大市场地块旧城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征求意见稿”),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方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专题论证,现将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告,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2022年5月5日至2022年6月3日)。如房屋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其他权利人对方案征求意见稿有意见、建议的,请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提出。

特此公告

联系单位:赣州市章贡区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

联系地址:赣州市章贡区阳明路26号

联系人:谢先生联系电话:0797-8199647

电子邮箱:zgqfgjzsk@163.com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

2022年4月30日


章贡区水东镇农资饲料大市场地块旧城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顺利实施章贡区水东镇农资饲料大市场地块旧城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依法推进旧城区改造,切实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与补偿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

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5.《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

6.《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7.其他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征收目的

实施水东镇农资饲料大市场地块旧城区改造项目,是为了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改善居民生活环境,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三、征收与补偿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四、征收范围

章贡区水东镇农资饲料大市场地块旧城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详见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中的征收范围红线图,最终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征收范围红线图为准。

五、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为赣州市章贡区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房屋征收部门委托赣州市章贡区水东镇人民政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赣州市章贡区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责返迁安置房建设工作。

六、征收补偿签约和搬迁期限

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和搬迁期限详见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七、被征收房屋类型

1.私有住宅房屋,是指自然人、集体或民营企业所有的国有住宅用地上建设的房屋。

2.店面房屋,是指在国有商服用地上建设的,实际用途为店面的房屋。

3.附属房、附属设施、临时建筑等。

八、未依法登记建筑的认定和处理

1.未依法登记的建筑,由住建局、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市自然资源局章贡分局及水东镇人民政府共同调查认定,对调查认定为合法的建筑或者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予以补偿。

2.未依法登记的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合法建筑:

(1)纳入城市规划区前在合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建造竣工的未经登记的建筑;

(2)已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相关施工批准手续并按其规定建造竣工、但尚未办理房屋登记的建筑;

(3)在合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建造竣工的,且符合建造时规划条件的建筑。

3.未依法登记的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违法建筑:

(1)非法占用国有土地建造的建筑;

(2)不符合建造时规划条件的建筑;

(3)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发布后抢建的建筑;

(4)其他依法应当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情形。

九、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用途的认定

1.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为准。

2.未依法登记的建筑,建筑面积由房屋征收部门安排测绘机构统一测绘确定。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严格按照《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等规定执行。

十、征收补偿、补助及奖励

(一)私有住宅房屋的征收

征收私有住宅房屋,产权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1.货币补偿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对私有住宅产权人按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格实行货币补偿。产权人可选择房屋征收部门确定的住宅货币补偿评估基准价进行补偿,也可以选择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其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并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

①搬迁补偿:按主房屋面积5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偿,搬迁补偿费不足750元/户的补足至750元/户;

②临时安置补偿:临时安置补助费按主房屋面积5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三个月补偿,不足800元/户·月的补足至800元/户·月。

(3)补助及奖励

①购房补助:凡在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内完成协议签订并搬迁交房,按所在地段的住宅货币补偿评估基准价格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的20%给予被征收人购房补助;

②搬迁奖励:凡在协议签订通告规定期限内完成协议签订并搬迁交房,按所在地段的住宅货币补偿评估基准价格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第一阶段予以20%的奖励,第二阶段予以15%的奖励,第三阶段予以10%奖励,超过期限的不予奖励。

补助、奖励资金按实际搬迁交房时间计算,凭搬迁交房验收单发放。

2.房屋产权调换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章贡区人民政府提供不低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普通住宅房屋用于产权调换,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对被征收房屋价值高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结算差价;对被征收房屋价值低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由被征收人向房屋征收部门支付结算差价。

在产权调换中,因户型差异,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住宅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10%(含10%,且不超过2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3500元/平方米由被征收人向征收部门结算,超出10%(或超过20平方米)以上部分及安置后的剩余面积按交房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由被征收人向房屋征收部门结算,同地段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产权调换房屋实行期房安置,安置对象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产权人。产权调换房屋,坚持下列原则:

I、按规划要求,实行新建房屋或提供房源相对集中安置;

Ⅱ、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交房的,按地块以“谁先签订协议,谁先选房”的原则选择安置房;

Ⅲ、附属房不予安置;

Ⅳ、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与提供用于产权调换房屋面积最接近值的原则选择安置房。

安置房屋户型(面积):二室一厅(50平方米左右)、二室二厅(60平方米、80平方米左右)、三室二厅(100平方米、120平方米左右)、四室二厅(140平方米左右)。

(2)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及临时安置的补偿

①搬迁补偿:按主房屋面积1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偿,搬迁补偿费不足1500元/户的补足至1500元/户。

②临时安置补偿:第一年度按主房屋面积5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临时安置补偿,第二年度起每年增加1元/平方米·月临时安置补偿,以此类推,第五年度起按10元/平方米·月给予临时安置补偿。临时安置补偿费不足800元/户·月的,补足至800元/户·月。

临时安置补偿费自被征收人搬迁交房之日起支付至安置房交房后三个月止。

(2)装饰装修补偿:对被征收主房屋装饰装修的补偿,按不高于300元/平方米的标准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委托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3)补助及奖励:

①差价奖励:凡在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内完成协议签订并搬迁交房,等面积产权调换部分,对被征收房屋价值低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部分作为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的奖励,予以免交。超出征收补偿签约期限的,不予奖励,由被征收人向征收部门支付结算差价。

②房屋结构补助:凡在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内完成协议签订并搬迁交房,依据被征收主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框架结构10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6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20元/平方米、土木结构10元/平方米,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

③时限进度奖:凡在协议签订通告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交房,对被征收人按被征收合法建筑主房屋面积,第一阶段奖励300元/平方米,第二阶段奖励260元/平方米,第三阶段奖励220元/平方米,超过规定期限的不予奖励。

补助、奖励资金按实际搬迁交房时间计算,凭搬迁交房验收单发放。

(二)私有店面的征收

征收房屋产权证载明为店面(商业)用途的房屋(证载用途为商住的,店面面积以临街道第一层第一自然间面积为限,房屋产权证标注明确的以证载为准),产权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1)货币补偿

①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对私有店面产权人按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格实行货币补偿。产权人可以选择按店面所在地段的货币补偿基准价格进行补偿,也可以选择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其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并补偿。

②购房补助:在规定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交房的,按所在地段的店面货币补偿评估基准价格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0%给予被征收人购房补助。

③搬迁奖励:凡在协议签订通告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交房,对被征收人按被征收店面合法建筑面积,第一阶段奖励300元/平方米,第二阶段奖励260元/平方米,第三阶段奖励220元/平方米,超过规定期限的不予奖励。

(2)房屋产权调换:

①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章贡区人民政府提供不低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普通店面(商业)房屋用于产权调换,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交房的,按地块“谁先签订协议,谁先选安置店面”的原则,由被征收人根据被征收面积与实际安置面积最接近值选择安置店面的原则。

②装饰装修补偿、房屋结构补助、时限进度奖按照本方案私有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方式中相关标准执行。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补偿。店面房屋搬迁补偿参照私有住宅搬迁补偿标准执行。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认定为合法建筑,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且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上载明的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因房屋被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但不再给予临时安置补助。

停产停业损失每月补偿标准,由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参照房屋被征收前经营主体上年度月均应纳税所得额、同类同地段房屋市场租金或从业人员最低工资协商确定补偿标准,协商确定的停产停业损失每月补偿标准不得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协商不成的,委托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被征收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6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被征收选择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补偿期自被征收房屋搬迁后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止。

征收时处于停业状态的,虽有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不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三)附属设施(附着物)、临时建筑的征收

1.房屋征收涉及附属设施(附着物)的,按附件1、附件2给予补偿。

2.临时建筑的征收: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附属房标准(见附件1)给予货币补偿;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十一、保障性房屋安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后的住房保障,按《赣州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住房保障办法》(赣市府办发〔2011〕201号)文件执行。

十二、违法建筑处理

1.经认定为违法建筑的,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搬迁交房的,按重置成本价格给予补偿。否则,由有关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并依法拆除,不予任何补偿或补助。

2.对拒不停止违法建设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通知送达后仍不停止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破坏已查封施工现场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3.对阻挠和破坏房屋征收、妨碍房屋征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恶意投资抢建房屋骗取补偿安置款的,一经举报,移交公安机关核侦查属实后予以严厉打击,追缴补偿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24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十四、保障与监督

(一)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方案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章贡区纪检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情节轻微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四)纪检监察机关设立举报电话(12388、0797-8199211)及网络投诉平台(http://zgjw.zgq.gov.cn),负责接受房屋征收过程中的违纪、违法举报投诉,对公职人员履职过程中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五)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确定,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24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

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文件执行。

评估、测绘等中介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报告,由相关部门依照国家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其他事项

1.对被征收房屋的建筑结构、年代和房屋用途的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注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标注的,以原始档案记载、产籍资料标注为准。

2.被征收房屋因转让、继承、赠予等原因造成多人共有,仍按一户认定。

3.选房序号发放: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时间或者补偿安置决定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交房,经工作组验收合格后,以签订协议序号和搬迁交房验收单,换发选房序号;未按协议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交房的,签订协议序号作废,所对应的选房序号空缺,并在末位顺延。

4.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凡已给予补偿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均交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处置。

5.被征收人交房前原房屋固定设施遭人为拆除的,将按损失的价值扣除被征收人的补助金。

6.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等面积内办证相关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超出被征收住宅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承担。

7.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按《房屋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执行,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

8.征收房屋涉及的小学、初中学生可以在原学校或者现居住地就近学校就读,教育主管部门应无条件办理学生学籍转接手续,学校不得收取择校费或以非本学区学生为由收取其他费用。

9.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附属房、生活生产设施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2.果树、茶树等青苗费补偿标准

微信图片_20220519095503.jpg

微信图片_20220519095509.jpg

微信图片_20220519095514.jpg

加小编微信二维码进群
赣州楼市讨论群,加小编微信进群
用微信扫一扫,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