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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铁轨道附近,赣州这个位置要拆迁

2023-03-02 10:11:52 来源:赣州晒房网 评论

赣州晒房网  政府官网发布了关于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2023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预公告

为了建设需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区政府研究决定,拟征收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2023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规划用途

拟征收土地规划用途为城镇道路用地、防护绿地、公园绿地、交通场站用地、娱乐康体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一)土地座落:拟征收土地位于湖边镇湖边村

四至范围:具体见征收范围见影像套核图。

(二)所在图幅:涉及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2023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影像套核图一幅图。

    三、征收土地权属单位

本次拟征收湖边镇湖边村小组的土地(最后以现场调查确认结果为准)。

    四、征收土地面积及主要地类

(一)土地面积:约260.35亩(最后以现场调查确认面积为准)。

(二)主要地类:水田、旱地、林地、坑塘水面、田坎、农村道路其他土地等(最后以现场调查确认地类为准)。

    五、征收土地补偿、青苗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0〕9号)文件执行,青苗、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按省、市及区政府明确相关标准执行。

    六、安置政策

    征收集体土地,实行货币安置、预留用地安置、养老保险安置等安置方式,其中养老保险安置政策按《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市府发〔2015〕13号)、《赣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我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赣市人社字〔2017〕293号)等相关文件执行。

    七、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自2023年1月3日至2023年1月16日。

 八、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抢栽的青苗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违反规定抢种、抢栽、抢建的,对抢种、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九、本公告下发后,将组织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青苗、附着物的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进行调查,拟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其他青苗地上附着物所有人应予以配合。

    特此公告。

附件: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2023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影像套核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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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2023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为了我区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 本府决定对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2023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集体土地实施征收。

本府于2023年1月20日公布了《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2023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届满后,土地征收部门组织相关单位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对方案进行了相应修改,并经本府审议批准,现予以公开。

特此公告。

附件:《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2023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1日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2023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为依法推进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2023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集体土地征收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2023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征收。

二、实施单位

章贡区人民政府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2023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项目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的责任主体,具体事务委托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办理;赣州市自然资源局章贡分局为项目范围内的征地部门,具体事务委托赣州市自然资源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负责;湖边镇人民政府为征地实施单位,承担项目土地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三、征收范围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2023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涉及征收湖边镇湖边村土地(具体征收范围见征地红线图)。

四、土地现状

经勘测定界及调查确认,项目范围内涉及征收土地总面积260.35亩(最终以现场调查确认面积为准)。

五、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其中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经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可以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主要用于缴纳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发展集体经济、解决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出路;安置补助费直接支付给被安置的人员即被征地农民,青苗补偿费直接支付给青苗所有者即被征地农民或者其他合法权利人。

征地补偿费用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0〕9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执行。青苗、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按省、市及区政府明确的相关标准执行。

六、安置方式

征收集体土地,实行货币安置、预留用地安置和养老保险安置。

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减去所征范围内集体建设用地面积后4.8%的比例,给予该集体经济组织预留用地指标。预留用地指标实行货币结算或者换算成经营性资产留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经济和被征地农民保障。货币结算价格按被征地区域内住宅用地的基准地价结算。

七、补偿登记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其他土地权利人应持土地权属证书、征收土地协议等证明材料到湖边镇设置的登记点办理补偿兑现手续。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相关信息按照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确定。

八、社会保障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意见》(赣府厅发〔2014〕12号)、《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市府发〔2015〕13号)等相关文件执行。

九、其他事项

1.征收土地涉及征收地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附着物及附属设施等相关补偿安置标准,由本府另行制定方案执行。    

2.本方案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3.本方案自本府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施行。

4.本方案由赣州市自然资源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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