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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岂能轻视,赣地产商逾期交房惹麻烦

2009-01-08 11:20:00 评论

     据网友(金丰美岭业主C先生)爆料,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丰美岭小区因逾期交房被部分业主告上法庭。

     为此本站对此事的前因后果及处理进行了了解。

     当事人:      原告:金丰美岭小区数十位业主。      被告:赣州市鹏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楼盘:金丰美岭住宅小区)。

     事件回放:      2008年上半年,赣州市“金丰美岭”小区的部分业主因不满开发单位违反合同约定推迟交房而提出了索赔要求。经协商,开发商对这部分提出要求的业主进行了一定数额的补偿,事情似乎就此得到解决。然而令开发商始料未及的是此消息迅速被其他业主得知,更多的赔偿要求开始摆在了开发单位的面前。由于涉及面开始扩大,双方意见始终无法统一,在数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业主们一怒之下联合起来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

     案件受理后,于2008年11月左右,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件进行了审理。

     法庭之上

     业主代表出示了开发商违约证据并提出赔偿要求,而开发单位代表则进行了解释及辩驳。        “免责事由约定”成争议      赣州市鹏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辩称,对于逾期交房的情况项目开发方也感到很遗憾,但因为有其它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的出现影响了施工进度,才导致交房时间推后,业主应该给予理解。另外,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虽然出现了房屋没有按期交付的事实,但合同上早有免责事由的约定。基于这些理由,开发公司代表请求法院对原告的诉请做出驳回处理。

     法院做出一审判决      从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批业主大多于2007年2月在金丰美岭购买住房并与开发商鉴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中对交房时间作出了明确规定,开发公司应当在2007年8月28日前向业主交付使用,而开发商逾期交房,直至2007年12月才将房屋向业主交付,扣除期间因上级部门检查、开会造成停工的16天不计入以外共逾期100多天交房。法院对该批业主的诉讼请求进行了支持从而判定开发企业按合同约定向业主支付违约金,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开发方对法院已作出的一审判决也存在一定的疑义并提出上诉,上诉案件已经开庭完毕、择日宣判,本站将对法院最终的判决结果进行跟踪。

     目前,尚有包括C先生在内的部分业主(十多户)未进行起诉,C先生称这部分业主也已经联合起来并准备妥当,将在春节前后向法院提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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