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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房产”加名就收钱? 信丰县房管局称系交易服务费

2014-05-17 09:20:08 评论

夫妻间房产“加名”免征契税政策实施后,掀起可一股加名热潮,但不少人对新政策细则并不了解。近日,来自赣州信丰的网友李先生向中国江西网《问政江西》栏目咨询,他想在房产证上加上妻子的名字,可房管局工作人员却告知要收取6元平方的费用。“不是说在房产证上加配偶的名字是免费的吗?”李先生对这笔收费的合理性存在疑问。

面对网友的疑问,5月16日,信丰县房管局作出了解答。一工作人员表示,李先生所述的在房产证上加名字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如需增加夫妻另一方的名字,房管局向申请人收取房产登记费用,登记费收费标准: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第二种情况:在婚姻关系外取得的,属夫妻一方所有的房产,如需增加夫妻另一方的名字,属于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房管局向申请人收取产权转移那部分的交易服务费和登记费用,收费标准:(交易服务费住宅6元/㎡、非住宅按所转移房产价值的1%收取)、登记费收费标准: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针对网民所说的新闻中却报道房产证加名字已取消收费的问题,信丰县房管局工作人员表示,这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号)规定免征契税,而县房管局根据发改价格[2008]924号、信价字[2009]42号文件规定,收取的是交易服务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记者付婷)

相关链接:财税〔2014〕4号: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免征契税

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2号)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而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的其他变更方式是否免征契税无政策可查,因此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税〔2014〕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明确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免征契税。

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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