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
关于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
的公告
2014年第2号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关于棚户区改造水东原赣州电机厂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已经2013年12月25日区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14年6月28日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
关于棚户区改造水东原赣州电机厂地块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赣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赣州市章贡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赣州市章贡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赣州市章贡区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现就水东原赣州电机厂改造所涉房屋作出征收决定:
一、征收范围
水东原赣州电机厂生活区、赣州发电设备成套制造有限公司范围。
二、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为房屋征收部门,委托赣州市章贡区水东镇人民政府、企业(单位)主管部门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由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三、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征收补偿签约期限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即自2014年6月29日起至2014年8月27日止。
四、征收补偿
按照《赣州市章贡区水东镇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区府字〔2013〕54号)执行。
五、返迁安置地块
1. 选择产权调换,按照就地或就近相对集中安置的原则,返迁安置地块为:原赣州电机厂生活区、赣州发电设备成套制造有限公司范围及周边(即03—06—04地块)。
2. 购买保障性安置房的,返迁安置地块为:水东公租房或原赣州电机厂生活区、赣州发电设备成套制造有限公司范围及周边(即03—06—04地块)。
3. 廉租房、公租房的安置地点为:水东公租房。
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决定不服,可在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