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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用房应归谁所有?

2014/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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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晒房网讯  小区建成之后,物业管理用房到底归开发商、物业公司还是业主所有?近日,赣州晒房网网友王先生来电咨询:2014年8月底我们小区原来的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期满,2014年9月新物业进驻,但原物业仍然占用小区东南角的物业管理用房。在交涉中我们发现原物业擅自改变了这处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将其出租。请问:这处物业管理用房应归谁所有?原物业的做法合理吗?

为此,赣州晒房网小编专门走访了赣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赣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回应:《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七十三条同时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小区内的全体业主对物业管理用房依法享有所有权,业主对小区内物业管理用房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用房只是享有使用权,而且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如果要改变用途则必须经过小区业主大会的同意。所以王先生所在小区原物业在物业合同终止时应将物业管理用房交还业主委员会。

赣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表示:有些开发商和物业公司认为只需交付核准建设的面积即可,不需要交付超建筑面积积的物业管理用房。但物业管理用房的建造用途是确定的,如果认为物业管理用房竣工后超过批准面积部分应归属于开发商,有悖于行政机关批准建设物业管理用房的初衷。物业管理用房项下即使有超过批准的竣工面积,除非被行政机关责令拆除,只要规划部门允许保留,则该部分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应无偿归属于全体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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