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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城区危旧房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出台

2009-04-03 16:21:00 评论

近日,有关赣州中心城区赣江路、八境路、滨江四期三地块危旧房进行旧城改造消息的公布,引起了市民广泛关注,许多读者纷纷来电咨询,我市对拆迁户住房有哪些补偿方式?安置地点是否确定?有没有设置奖励办法?这些措施较往年又有哪些不同?近日,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市房产局的相关负责人。

本报讯 何志清、记者任仕兰报道:近日,记者从市房管局获悉,我市近日出台了赣州中心城区赣江路等地段旧城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中心城区拆迁户住房安置地点及户型、补偿方式、奖励措施等有了详细规定。与往年相比,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有了新亮点。

安置方式: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

据悉,中心城区赣江路、八镜公园及滨江四期三个地块共需拆迁1011户居民、涉及4236人,共需拆迁危旧房屋12.58万平方米。

根据通知,私产房被拆迁人可自行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方式,鼓励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和异地安置。货币补偿的办法为:以政府公布的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为基础,结合被拆迁房屋所处区段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由估价机构评估确定。

实行产权调换的办法为:住宅按证载面积“拆一还一”的办法补偿安置,等面积内不结算结构差价(不含电梯房),只结算楼层差价。安置房超出原房拆迁面积10%部分,按1960元/平方米结算,超出10%以上按安置房同地段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结算。

安置房面积原则上根据拆迁面积来确定,即:拆迁面积应达到其所选择安置房户型面积的80%以上,对安置后剩余面积不足最小安置房户型面积60%的,不再作产权调换,予以货币补偿。[##][##]

在中心城区仅有此一处住房,且被拆迁住宅建筑面积小于36平方米的,如被拆迁人要求,安置面积可补足到36平方米,其补足面积部分,可照顾按2008年政府经济适用房最高限价结算。

市房产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的补偿与以往的拆迁补偿办法有许多亮点:一是在补偿安置的方式上较以往更加灵活。比如允许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也允许选择产权置换异地安置。二是体现在补偿标准上较以往做了比较大幅度的提高,比如搬家补助,由原来150元调为300元。另外加大了房屋拆迁奖励的力度。三是体现在对困难家庭的保障力度,对社会困难群体的关爱程度上,也是空前的,对住房困难户,只要被拆迁房屋是在中心城区的唯一住处,那么被拆迁房屋少于36平方米,这次可以保障到36平方米。

安置办法:返迁安置或异地安置相结合

根据通知,每个地块拆迁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过渡期限不超过24个月。具体过渡期双方协定。如因拆迁人原因致使过渡期限延期的,按拆迁管理有关规定给予增补临时安置补助费。

安置地点:公房承租户除符合廉租房分配条件的在廉租房安置外,其他均在水南新区(J-19章江南苑)或其他公房异地安置;私房拆迁户除八境路(宋城公园)地段必须异地安置外,其他两地块均实行就近小区返迁安置或异地安置相结合的原则。

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将获奖励

根据通知,对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户,分地块排序,按搬迁顺序“谁先搬迁,谁先选房”。对私产房凡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的,不论选择货币补偿还是产权调换,均可按其原拆迁面积,给予框混结构3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15元/平方米,土木结构10元/平方米,其他结构5元/平方米的奖励。其中对公告后第一个月内完成搬迁的,给予相应奖励,其中,第1天至10天每户另增加3000元的奖励金,第11天至20天每户另增加2000元的奖励金,第21天至30天每户另增加1000元的奖励金,以后的不另增加奖励金。对超过拆迁期限搬迁的取消全部奖励政策。[##]

对直管公房承租户,凡公告后第1天至10天内完成搬迁的,每户奖励3000元,第11天至20天内完成搬迁的,每户奖励2000元;第21天至30天内完成搬迁的,每户奖励1000元。以后不作奖励。对租用单位自管公房的职工住户,参照直管公房承租户的奖励办法执行。

据介绍,被拆迁人完成搬迁和过渡费起算日期的确定,以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后实际完成搬迁并经拆迁人验收认定为准。交房前原房固定设施遭人为拆除的,将按损失的价值扣除被拆迁人的奖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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