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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房产执法稽查队提醒购房须知六种侵权行为

2014-03-14 09:14:11 评论

值此“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临近之际,赣州市房地产执法稽查支队发布了消费者在看房选房、签订合同、交房条件、交房程序及入住过程中常遭遇的侵权现象,以提醒市民如何避免合法权益被侵害,以及如何正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购房须查看销售许可证以免“房财两空”

有的开发企业在没有取得销售许可的情况下,会采取预约一定金额或向指定的账户“捐资助学”汇款可获得购房优惠的销售措施。而购买这样的房屋存在极大的风险,在购房时注意查看开发企业是否取得销售许可,以免面临预付了一定金额后“房财两空”的风险。须按正常程序付款,在签订订购协议后才缴纳定金,签订买卖合同后缴纳首付款。须充分理解商品房买卖合同再签字,防止开发商过渡购房风险给消费者,侵占应属于消费者的权益。

未理解合同内容就签字,事后维权艰难

消费者应当在仔细阅读充分理解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基础上再签字,并且还要重点关注公共部位的约定、违约责任的约定、补充协议等方面的内容。在公共部位的约定方面,购房合同应该明确物业用房的位置和面积。架空层是为增加业主活动空间而设,属于业主共同所有,不容开发企业用作其他用途获取收益。公共场地包括绿地或空地、建筑的屋顶或平台也是供全体业主活动使用,开发企业不得将其“私有化“,合同中不得规定这些公共场地归部分业主单独使用。此外,广告位的收益也属业主所有。而违约责任的约定应该约定了平等的双方违约责任。在补充协议上,开发商可能会制定不公平的内容,有的开发企业为免除延迟交房的责任会制定强制业主收房的规定。

不具备交房条件视为延期交房,可产生赔偿责任

业主在收房时也有可能在不知不觉中合法权益被侵害,当出现交房的时间比《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时间晚即延期交付时,业主可以要求开发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开发企业为避免延期交付,可能会将还没有取得《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房屋交付业主,这可视为延期交房。此外,有侵占公共部位现象的要拒绝收房。物业用房应按要求交付使用,产权归全体业主,并且应达到国家规定的面积要求。物业公司资质等级应符合小区建筑规模,不能承包给个人或开发商及不足资质的物业公司,不得挂靠。

委托交房的物业公司不得搭车收费

有些开发企业往往委托物业公司进行交房。而有些物业公司,在交房过程中却利用不给钥匙的办法搭车收费,强制业主缴纳装修保证金和半年甚至一年的物业管理费等不合理费用。这种行为是不合法的,因为负有交房责任的是开发企业,而不是物业企业,因此,物业企业无权拒绝业主收房;而装修保证金和垃圾清运费,只有在业主开始装修之前签订了《装饰装修协议》并有约定的,才能收取。收取物业费一般不超过3个月,除非是业主自愿提前缴纳。

入住后查看小区建设,及时成立业主委员会

侵权行为发生时,受害者大多是小区的多数甚至是全体业主,而表现形式又是隐蔽的很容易被忽视。对此,业主们应当及时成立业主大会,推选出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进行维权。成立业主委员会后,注意查看小区建设情况,可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查询小区的物业用房产权登记是否落实,面积是否符合规定。对照合同和图纸等资料,查看小区内是否有应建未建的项目设施,是否有超出规划建设的项目,以及架空层、转换层与公共设施有没有被侵占的现象。

业主们可通过业主大会自行选聘物业公司,在移交物业业务过程中应做好物业资料和公共设施的移交,主要有竣工验收资料、设备清单及技术资料、物业质量保修和使用说明文件等等。

民事纠纷应及时提出诉讼

消费者(业主)在购房、收房、入住后中,发现有权利被侵害现象的,要积极收集资料保存证据,并向当地新闻媒体和问题涉及的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属于合同履行等民事纠纷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由于民事诉讼和行政处罚均有时效要求,一旦超过时效,视同放弃法律的保护。

通讯员范猛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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