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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东”成租房诈骗高危人群

2013-07-11 07:26:05 评论
今年提前升温的房屋租赁市场仍为很多不法分子留出了大量可钻的“空子”。昨日,北京市石景山区检察院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公布了近年来该院处理的有关租房市 场诈骗行为的典型案例。主要承办此类案件的石景山检察院公诉二处检察官张静透露,目前在北京房屋租赁市场中,“二房东”利用转租机会打“时间差”,提前多 收取租客租金的诈骗行为较为普遍,近三年仅石景山区检察院就受理了12起类似案件。业内认为,相关部门监管仍存空白以及房屋中介公司发挥作用不充分是造成 这类案件频发的主要原因。

  案情简介

  2009年11月,王某从房东手中承租了一套房屋,租期为两年,租金为1500元/月。租下房子后,王某随即将房屋转租给了张某,自己则成为 了“二房东”。据悉,王某以2000元/月的价格与张某签订了两年的租房合同,并谎称房屋是家人的,隐瞒了原房东不允许转租房屋的事实,而张某也未要求王 某出示房本等相关证明。

  2011年3月,王某隐瞒自己与原房东间仅剩半年租期的事实,以可以减免租金为前提,让张某提前支付了2012年的房租2万元。此后,王某还 分别在同年5月、7月采取同样的方式,在房租租期将满之时假冒原房东分别与另外两位租客签订了两年、一年的租赁协议,骗取两人提前支付的共计7万元租金。

  案例分析

  “二房东”将已承租房屋转租给其他租客,但转租时间却长于自己承租的时间,利用这一“时间差”多收取租客租金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诈骗。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北京市在《关于盗窃等六种侵犯财产犯罪处罚标准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5000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认定为诈骗“数额较大”。

  对于这类案件屡屡发生的原因,张静分析认为,这主要是因为目前北京流动人口多,居住环境复杂,基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难以发挥有效的监管作用以 及登记备案制度不够完善等。相关政策规定出租房屋当事人需向基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但大多数承租人普遍存在怕麻烦的心理懒得要求房主一同去登记备 案,造成了相关部门难以监管的局面。

  检察官说法

  张静认为,承租人应在签合同前提高核实意识,尤其是需要签订长期租房合同时,应积极地核实房东、租赁机构和房源等方面的真实信息。

  另外,为避免租客从“二房东”处承担更大的租房风险,张静建议租客尽量以月、季度为单位与房东签订短期房屋租赁协议,减少可能受到的财产损失。

  北京商报记者 蒋梦惟 实习记者 刘玉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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