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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铺转租需经房东同意 擅自转租无效

2014-04-05 16:14:41 评论

赣州晒房网/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经济越来越活跃,店铺租赁和转租行为行为也越来越多,而房屋在转租过程中极易引发一些法律纠纷。

近日,赣州中级人民法院就遇到这样一个案例,某租赁店铺的经营户擅自将店铺转让给他人经营,结果店铺被店主收回。

2012年6月25日,被告孔先生与案外人黄先生签订了一份《店铺租赁合同》,合同约定:黄先生将一间店铺租赁给被告经营,租赁期限一年,自2012年7月1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止;租金为每月1900元;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若转租他人,需经出租人同意,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将店铺转让或转租,否则出租人有权单方解约收回店铺,承租人缴纳的租金及保证金不予退还,所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承担。租赁合同签订后,被告在涉案店铺开始经营生意。

2013年1月,被告孔先生未经出租人黄先生同意,与原告邓先生签订了一份《店铺转租协议》,约定:被告孔先生将租赁的店铺转租给原告邓先生经营水果生意;被告收取原告转租费53000元,房东押金3000元;被告应负责向出租人转交租金,与出租人协商续约事宜。协议签订前一日,原告已向被告交付了涉案店铺转租费53000元、房东押金3000元、2013年1月1日至6月30日的租金11400元,共计67400元。后被告将11400元租金转交给了店铺出租人黄先生。因原、被告未能与出租人黄先生协商好店铺续约事宜,同年7月2日,出租人将店铺收回,同时将3000元押金退还给被告,被告又将该款交给了原告。

原告认为被告未按协议履行义务,与店铺房东协商店铺续约事宜,导致原告无法在该店铺继续经营水果生意,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要求被告退回店铺转租费53000元,但遭到被告拒绝。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被告违约并退回店铺转租费5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孔先生未经店铺出租人同意,与原告邓先生签订转租协议,将店铺转租给原告,其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事后该转租行为未得到出租人追认,因此转租协议依法应认定为无效。无效的合同自始至终没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基于转租行为而从原告处取得的店铺转租费53000元应予返还。现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返还50000元店铺转租费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该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这个案例告诉大家,店铺转租需经房东同意 擅自转租无效!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如果由于需要确实需要转认门面房的,必须经过房东的同意才能办理转让。切勿擅自转租,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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